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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机电技工学校>学生天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技工学校学籍管理行为,实现培养技能人才的目标,保证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原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劳人培[1986]22号)及原劳动部《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劳培字[1990]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籍指学生取得在学校学习的资格,表明学生与学校的隶属关系。按规定录取的新生,经审查合格,入学注册,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取得了在该校学习的资格。

学籍管理是指学校对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从入学注册,成绩考核,休学、复学、转学、退学到毕业与毕业资格审查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年制或学分制举办技工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技工学校的招收对象为初、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

第五条 学校按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延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有关规定注册入学的新生,由学校在开学后1个月内到自治区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办理录取手续取得学籍。          

第六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应在3个月内按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对新生思想品德、文化和身体素质等方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保留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取消学籍。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保留学籍的学生花名册和取消学籍的学生名单报自治区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同时抄送所在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影响学习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疾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休养,保留学籍1年。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准假,以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考核成绩按学期记入学生成绩册,归入学生档案。考核成绩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等的依据。

第十条 操行考核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操行考核每学期进行,毕业时进行总评,成绩评定可采用4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第十一条  学业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与4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科目,由学校按教学计划确定。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为主,平时考核为辅。平时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和作业、实习、实验、提问、测验、期中考试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查课程的总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体育考核应按课程学习成绩(或考查项目)及课外参加体育锻炼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与家长(或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参加考核,须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学校医务室证明),经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后缓考。

第十五条  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或因事(病)请假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均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因不合格而补考的学生,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均按60分计,并注明“补及”字样。因缓考而补考的学生,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补考成绩的计算按有关规定执行。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新补考或重修。学年制的学生第二次补考由学校在毕业前安排。

    第十六条  学生无故缺考、考核作弊,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不得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安排补考。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1门课(含实习课)无故缺课(含旷课、事假、病假等)超过1/3,或缺交作业、实验(实习)报告超过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核,该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记,必须补考或重修。试行学分制的学校,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不允许补考,学生可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第四章  升级、留级与试读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含补考)合格的课程累计数大于等于该学年所学课程总数2/3者,准予升级。学生升级后,不合格课程由学校在毕业前安排补考。统计课程数时,考试、考查课程均列入计算。

第十九条  学生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数累计达到该学年所学课程总数1/3及以上者,应予留级。学生在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合格课程数虽未达到该学年所学课程总数的1/3或所获学分未低于该学年所学课程总学分2/3,但本人及其家长要求留级者,学校应予同意。学生在规定的总学习年限内,留级次数不予限制。学生留级,应转入下一年级与其原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班级学习,无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可劝其退学。学生留级后,原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以上的课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免修,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每学期操行考核不及格,或经补考后仍有1门实习课或2门理论课考核不及格,随原班试读1学期,试读期1次,试读期间停发奖(助)学金,不予评先。试读生在试读期末,只有2门及以下考试考查课不及格者,可转为正式生,否则作留级处理。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学生本人与家长(或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转学的书面申请:

    (一)留级后或复学时学校无后继班级;

(二)家长工作变动,子女需要随家长流动;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二十二条  转学只能在技工学校间进行,且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自治区内学校间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到自治区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办理手续后,方能取得转入学校的学籍;跨省间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和学校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保持专业的稳定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学生本人与家长(或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转换专业的书面申请:

(一)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的个体发展;

    (二)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学校根据人力资源需求、学校教学等情况,对现有专业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转换专业应在学生入学后第一个学年结束后、第二个学年开始前完成。经学校批准,并到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办理转换专业手续后,方可以实现专业转换。

第二十五条 转学、转专业的学生,由转入学校对学生原学习课程情况与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比较,确定其转入相应专业和年级。对原修课程,学校可视具体情况认可其成绩与相应学分;缺修课程(实行学分制学校指必修课与限选课),必须补学并取得规定的成绩或学分。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中止学籍与退学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一)学生年满16周岁,由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实行工(或创业)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者;

    (二)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1/3者;

    (三)学生因事或因病请假,一学期中累计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者;

(四)符合《兵役法》规定服兵役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  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因事、因病或实行工(或创业)学交替而休学的以1学年为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生一切行为由其本人或家长(监护人)负责,学校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学生休学期满后,一般应于开学前1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确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有权中止与学生的学籍关系:

(一)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三)休学时间超过规定者;

(四)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超过总学习年限者;

(五)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学生留级后或复学时原专业无后继班级,经学校动员,本人仍不愿意转读相近专业者;

    (七)自愿要求退学者。

中止学籍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但学校应及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对属于本条第(四)、(五)、(六)、(七)目原因中止学籍关系的,由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可以申请退学。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满1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应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在学籍的有效期内,退学的学生可以申请复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写实性学习证明,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的户口应迁入原户籍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复学、中止学籍和退学,学校均应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纪律考勤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凡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均应进行考勤,具体考勤办法由学校制定。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凡未经批准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讨,并根据其旷课时数多少、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学分奖励等),有关奖励的资料应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民道德、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7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勒令退学;(7)开除学籍。受上述纪律处分的学生,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外,有显著悔改表现和进步的,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批后可以撤销处分。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三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及家长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存入学生个人档案,撤销处分后,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参与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情节严重者;

(五)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且屡教不改者;

    (六)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七)一学期连续旷课7天、或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及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90学时者。

    第四十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必须先经学生所在班级班委会讨论后提交学校校务会研究,再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将学生处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所在市、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再行公布。学生对处分决定有疑义的,可向市、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第四十一条  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写实性学习证明。凡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均迁入原户籍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和结业

  第四十二条 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学历教育的学制根据培养对象入学的学历、工作经历和培养目标等要素确定,其中:

(一)以初、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招收初中毕(结)业生的为2-3年,以3年为主;招收高中阶段毕(结)业生的为1-2年。

(二)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招收初中毕(结)业生的为4-5年;招收高中阶段毕(结)业生的为2-3年;招收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为1-2年。

(三)以技师、高级技师为培养目标的技师学院,招收在职人员和具有高级技能的人员为培养对象,对在职人员原则上采取学分制决定教育的期限,非单位在职人员采取学分制或学年制,采取学年制的学制一般为1-2年。

(四)实行学分制学历教育的学校,其学制依批准的学分制实施办法而定。

按学年制实施教学的学生在校总学习年限可在原学制规定的基础上延长3年。

第四十三条 技工学校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具有学籍的学生,操行考核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遗失,不再补发,由原毕业学校按相关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经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出具写实性学历证明。

第四十四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在籍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毕业。凡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的学生均由学校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不及格但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毕业操行总评不合格以及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未撤销,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业成绩不合格的结业生结业后1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补考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计算。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完成规定年限学习的,按肄业处理,由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并报自治区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学完第二专业主干专业课程2/3以上,且考核合格,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附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学生转学登记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学生转换专业申请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学生转换专业登记表》。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政劳培字[199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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